合約條款
contract terms
茲向貴賓(即商品之出賣人或委託寄售人,以下均稱貴賓)告知本公司(即聚團購/貿心有限公司,以下均稱本公司)收購或寄存銷售(以下均稱寄售)二手名品(以下均稱「商品」)合約條款如下:
[關於收購]
1、本公司向貴賓所收購、寄售之一切商品,為確保交易雙方之安全與權利保障,貴賓同意於商品交易時,本公司得將鑑價師鑑定、估價及買賣交易之全程錄影、錄音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數集,如有需要,並得使用於與商品交易有關之一切用途。但不限於民事、刑事訴訟、調解等程序。
2、 基於法律需求與公司規定,本公司的鑑價師及服務專員於商品交易時,均須將貴賓足以證明身份之相關證件留存並登記貴賓有關之個人資料,直至商品銷售後方將個人資料檔案進行銷毀。若貴賓無法接受此條款,則恕本公司無法進行商品交易。本公司以將遵守個資法規定,嚴格控管貴賓個人資料相關檔案,絕對不會移作他用或洩露使公司以外之第三人知悉。請貴賓安心!
3、貴賓於同意出售或寄售之商品時,即表示已詳讀並同意本公司合約條款之規定。同時提供本公司以下保證:
3-1、如貴賓所出售或寄售之商品為或贓物,而仍將商品於與本公司交易,將觸犯刑法詐欺罪,本公司將進行提起訴訟,絕不寬貸。除法律原定之民事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外,並有權向貴賓請求相當於商品定價(或本公司就該商品之對外售價,取其高者計算)二十倍以上之懲罰性違約金。
3-2、貴賓出賣之商品如有瑕疵(以下稱「瑕疵品」),貴賓有主動告知本公司及本公司員工之義務,商品縱經本公司初步檢查後認為無瑕疵,而於爾後發現為瑕疵品者,貴賓仍不因此免於民法上瑕疵擔保之責任。
3-3、本公司絕不從事任何贗品、偽品或其他非經原品牌合法授權生產商品(以下均合稱「贗品」)之交易。如經本公司鑑價師鑑定有偽,本公司有當然權拒絕收購之權利。
3-4、本公司絕不從事任何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貴賓有權出賣商品 (以下均合稱「贓物」)之買賣。如貴賓出賣贓物予本公司,本公司有權片面取消本交易,如已完成交易之商品,亦有權請求貴賓返還全部價金,且依照民法請求一切權益及商譽損失。
3-5、本公司收購商品為買斷制,非典當制或其他附條件之買賣合約。換言之,貴賓若已同意賣出並收受全部價金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用原價購回商品,或要求增加收購價金買回。
4、本合約為雙方最終之約定,縱先前雙方有與本合約相反之意思表示,仍應以本合約之書面內容為準,。雙方日後如就本合約有所爭議,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北區以北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南區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主。